常见问答

招投标常见问题及解答

1.开完标后多少个⼯作⽇内公⽰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评审结束之⽇起2个⼯作⽇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采购⼈应当⾃收到评审报告之⽇起5个⼯作⽇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起2个⼯作⽇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件、竞争性谈判⽂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电⼦版的招标⽂件有法律效⼒吗?

有法律效⼒,电⼦招投标办法第⼆条明确,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进⾏电⼦招标投标活动,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形式,依托电⼦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

3.所有投标⼈的报价都超过了预算,是不是必须废标?

不是的,还要看采购⼈能不能⽀付。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的,应予废标:(三)投标⼈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不能⽀付的。

4.进⼝产品⼚家授权函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从业⼈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货物以外的⽣产⼚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实⾏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中标后是否可以分包?

不得转包,题⽬中所说的分包实际上是中标后的转包,《政府采购法》中所说的分包是在采购⽂件中明确的分包,题⽬中的转包给其他供应商,该供应商并不是成交供应商,谈判⽂件或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供应商不得作为成交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六条,采购⼈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内,按照采购⽂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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